關於卵、精受贈
答: 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,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, 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。 且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,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(節錄人工生殖法)。
答:對於捐贈者的國健署查核必須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未活產且未儲存,在健康評估方面如附圖表:
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經夫同意後,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
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,同意以夫之精子與他人捐贈之卵子受胎所生子女,視為婚生子女。